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一、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入学注册。通过入学测试或符合免试入学条件、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网进行学籍注册。新生只有在完成学籍注册后,方取得学籍。
第二条 学年注册。学生在读期间,每学年不论是否选修本学期课程,均须按规定日期办理学年学籍注册手续,以确认自己的学籍。
第三条 学制与学习期限。高中起点专科、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制为三年,学习期限为二年半至五年。高中起点本科的学制为四年,学习期限为五至七年。
第四条 诚信承诺。学生在入学过程中有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学籍。报读专科第二学历、专科起点本科、本科第二学历的学生,须提供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如不清楚持有的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可向发证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咨询。中心依据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备案。对报名者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已经持有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不承担、也无权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报名时提供了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等报名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提供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二、 学生证
第五条 学生证系学生证明身份的证件。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六条 学生参加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必须随身携带学生证,并应主动服从教学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七条 如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中心汇报,写出书面说明,说明遗失原因和经过,经批准后交纳10元学生证制作工本费,予以补办。
第八条 如办理转中心、转专业,学生须在提出办理申请时交回原学生证并交纳10元学生证制作工本费,重新补办新学生证。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中心。
三、 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转中心
第十条 关于休学。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制管理,不予办理休学。
第十一条 关于退学。学生因故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中心审批后办理退学。对于已开具学费发票的学生,若发票丢失则剩余的学费不予退还,请妥善保管好发票或交费凭证:
1. 在课程开通后提出退学申请的,已选课程的学费不予退还。
2 已订教材(无论是否领取)的费用从预交教材费中扣除。
3 退学学生的报名费、测试费不予退还,退款邮寄费由退学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关于转学。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特殊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关于转专业。新生注册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转专业,可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提出转专业后,经学院同意并报中心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予以承认;
2.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不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不予承认,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可申请一次性开具单科成绩合格证;
3. 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教学要求执行;
4. 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5. 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第十四条 关于转中心。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中心填写申请,经转出和转入中心的同意并报中心学生中心批准,予以办理转中心手续。转中心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中心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学历生入学后一律不予转为非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六条 入学后一律不允许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
四、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完成所有学习任务,毕业时符合全优生条件者,中心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毕业时颁发全优生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中心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1.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本次考试成绩。
2. 学生在考试中有替考行为者,将建议高校给予相应处理.
3. 在考试过程中,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态度恶劣,对监考、巡考进行人身攻击,当场中止其考试,并视情节轻重,建议高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在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1. 学生对中心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在接到中心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中心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 中心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分不当,即重新处理。
3. 受处分学生对中心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中心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4.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中心或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均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五、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籍批次为200409批次及以后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三十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六、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各条例与高校学生手册冲突者,按照相应高校学生手册内容执行。